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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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由谁发放收回

1、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都是由交警队下属的车管所发放的,在办理了牌照后,车管所就会向车主发放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都是由交警队下属的车管所发放的,在办理了牌照后,车管所就会向车主发放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

3、机动车行驶证的发放按照“谁买车,谁上证”的原则进行,将车主的基础信息、车辆基本情况等登记到行驶证上。车辆行驶证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车主持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车辆行驶证。满足发证条件后,由机动车管理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发给。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能够确定新车保修期的起始日期.在此保修期之内,凡是因为制造、装配以及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车辆损坏,用户可以凭保修卡、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在该厂的特约服务站免费接受保修服务。

5、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证件。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通用航空的管制条例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的,为的是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由中央 和 于2003年01月10日 联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45条。

2、易车讯 、中央 日前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十二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则首次允许私人飞机上天。我国由 和中央 共同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私人飞机等通用航空器上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需要民航总局核发的飞机适航许可证;二是飞行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飞行驾照。三是要向空管部门申请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批准后即可飞行。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2日起实施。1998年6月3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75号令)同时废止。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

4、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

1、需要进入导航敏感区的车辆和人员得到许可后,应当快速通过;当有航空器降落时,车辆应当在敏感区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通过导航敏感区后告知塔台。 4车辆安全规定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以前,必须确保所驾驶车辆及移动设备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符合民航总局170号令》的相关要求。

2、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5、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6分:(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三)酒后驾驶车辆的;(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有前款(二)、(三)情形的,6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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