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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法律分析: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物权可以产生出别除权的效力。比如,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清理的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不是分配财产,即不是事实上分配给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的财产总和。
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修正)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得知,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 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修改,本次是第五次修改,此前已于200201201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1、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是怎样的民用航空器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后,有优先权和抵押权要受偿的,优先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2、主要包括:(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4、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5、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6、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先予以发还。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应优先偿还。 (4)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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