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原则(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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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登记的程序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分为一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临时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一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是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法律分析:民用航空法的登记制度如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第十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七条 民航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 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登记证件。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航空器的管辖原则

1、(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FZ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FZ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FZ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国籍原则,管辖原则,安全原则。国籍原则:民用航空器必须隶属于某个国家,其国籍应当与其所属运营主体的所在国相同。管辖原则:民用航空器在起飞、飞行和降落过程中,应当服从其所属国家的法律和管理机构的管辖。

3、任何航空器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前必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许可或者特别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土以及相关的海洋和空域享有主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是指从地面起高度为2000米以上的空间,对其实行主权管辖。

4、法律分析: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人类安全的国际FZ ,不论FZ 人国籍如何以及FZ 地何在,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均对其具有管辖权。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一个重要特征

1、航空器实行登记国籍制度,一机一籍,以登记地决定航空器国籍,以国籍来确定航空器的属人管辖。

2、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登记证件。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组成的团体和组织。

3、中国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B”。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中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有一个短横线“-”,现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允许有几个国籍

民用航空器允许有1个国籍。其实,每一架飞机都有自己的注册号,也叫飞机号、机尾号,它是飞机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在世界范围内绝无重号(就好象我们的身份证号码一样)。没有这个编号,民用航空器是不允许作任何飞行,即使是刚出厂的新飞机,作试飞或是交接给客户的转场飞行等等。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2/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

第八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登记与所有权:(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4)联合经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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